(2017)苏05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8号罪犯周平,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0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9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周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