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斌旺与张惠李富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斌旺,张惠,李富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786号原告:苏斌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惠,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被告:李富燕,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苏斌旺与被告张惠、李富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斌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斌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斌旺撤回起诉。本案原诉讼标的为75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苏斌旺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斌旺自行负担,退回原告苏斌旺1650元。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