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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邱慧玲、邱某1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李某1,李某2,李某3,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许某,邱某4,邱某5,邱某6,邱某7,邱某8,邱某9,邱某10,杜某,邱某1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某,女,汉族,1943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某1,男,汉族,1948年6月18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女,汉族,1943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某2,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女,汉族,1943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某3,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女,汉族,1943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邱某8,女,汉族,1943年9月9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邱某9,男,汉族,1936年10月19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邱某10,女,汉族,1928年10月17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原一审原告:李某1,女,汉族,1947年3月19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一审原告:李某2,女,汉族,1950年10月31日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一审原告:李某3,男,汉族,1951年10月6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一审原告:戴某1,女,汉族,1951年3月30日生,现在美国。原一审原告:戴某2,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生,现在美国。原一审原告:戴某3,女,汉族,1956年4月23日生,现在美国。原一审原告:戴某4,男,汉族,1961年1月19日生,现在美国。原一审原告:许某,女,汉族,1931年10月27日生,住上海市闸北区。原一审原告:邱某4,女,汉族,1955年3月11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一审原告:邱某5,男,汉族,1956年5月24日生,住上海市卢湾区。原一审原告:邱某6,男,汉族,1939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一审原告:邱某7,女,汉族,1945年12月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原一审被告:杜某,女,汉族,1956年5月1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原一审被告:邱某11,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生,住苏州市再审申请人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因与被申请人邱某8、邱某9和邱某10、原一审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许某、邱某4、邱某5、邱某6和邱某7、原一审被告邱某12、杜某和邱某11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称,原审判决对邱某13坐落在常州市西瀛里120号有争议的房屋没有进行析产、确权,涉案的讼争房屋落实政策经济补偿款369,522元不是房屋拆迁的折价款,必须用于邱某2、邱某3的拆迁安置。邱某2、邱某3是讼争房屋的两户常住居民,至今没有作为被拆迁户得到拆迁安置,导致家庭财产被强拆。原审法院将涉案的落实政策经济补偿款369,522元认定为邱某13的遗产,支持了邱某9的违法行为,要求邱某9返还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后将常州市西瀛里120-2、120-3号房屋落实私房政策经济补偿款369,522元分配给邱某2、邱某3。本院审查后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常州市西瀛里120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邱某13和高某的遗产。涉案房屋补偿款369,522元属于邱某13、高某的遗产,应由两人的11个子女继承。邱某14、邱某15两人于被继承人邱某13、高某之后去世,邱某14、邱某15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邱某14、邱某15的继承份额由其去世时活着的兄妹罗某、邱某10、邱某16、邱某9、邱某6、邱某8、邱某7七人转继承享有。罗某、邱某17、邱某18、邱某16均于被继承人邱某13、高某之后去世,上述四人的继承份额由上述四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享受。邱某17之子邱某19于邱某17之前去世,邱某19的儿子邱某11作为邱某19的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邱某17遗产中属于邱某19应继承的份额。邱某17、邱某7与被继承人邱某13、高某共同生活居住,可适当多分遗产。原审判决确定涉案房屋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和分割金额并无不当。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某、邱某1、邱某2、邱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