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金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8601刑初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白金海,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平舆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石铁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檀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白金海伙同“小秦”(另案处理)窜至石家庄铁路南站工业站内,盗窃停靠在铁路线上火车车厢内的圆钢,并用气焊将圆钢进行切割后从被告人白金海在其租住的工业站平房内依次搬出,后被告人白金海、“小秦”、庄某(另案处理)将盗窃来的圆钢搬到其雇佣的张某(另案处理)的白色货车上。民警将正在转移圆钢的被告人白金海、庄某、张某当场抓获,当场起获长约3米的圆钢174根,价值人民币25500元。涉案赃物已发还失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白金海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白金海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白金海伙同“小秦”(另案处理)来到石家庄铁路南站工业站内,盗窃停留在该站铁路线上火车车厢内的圆钢,从白金海租住的该站旁的平房后窗抬进该住处,并用气焊将圆钢进行切割。次日凌晨,白金海、“小秦”、庄某(另案处理)将圆钢从该住处依次搬出,装到白金海雇佣的张某(另案处理)的白色货车上。民警将白金海、庄某、张某当场抓获,起获长约3米的圆钢174根,价值人民币25500元。涉案赃物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育才街派出所出具的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白金海被当场抓获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0月14日5时,石家庄市公安局育才街派出所民警吴向东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开着白色货车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百花街南头东行200米处盗窃铁路线上货车内的圆钢。同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白金海盗窃案立案侦查。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张某的涉案车辆上有大量圆钢。4、移送案件意见书。证明本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5、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运钢材丢失统计表。证明2016年10月14日该公司丢失钢材7.5吨,损失额25500元。6、货物运单、货票、被盗钢材重量计算说明。证明被盗单位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托运的钢材由北京铁路局石工站承运发车。本案被盗钢材的重量为7.5吨。7、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长安区)刑认(2016)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圆钢7.5吨,每吨3400元,2016年10月14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500元。8、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授权委托书及查获被盗圆钢的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圆钢174根及现场情况,赃物已发还失主。9、被盗单位委托人李延程的陈述。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单位派人辨认被盗钢材。经查看被盗圆钢贴有河北钢铁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标签,另查看钢的牌号、规格、炉号,确认系其单位通过铁路运输的被盗钢材。10、证人王某(石家庄铁路南站工业站助理值班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4日凌晨,在石家庄工业站外勤室其看到白金海和一个女的从南面火车道上停放的车皮内偷圆钢,之后两人将圆钢从窗户抬进屋里。11、证人张某(货车司机)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4日3时左右,张某接到白金海的电话,开车赶到白金海租住的平房,其与白金海谈好两百元钱将货拉到四水厂路桥头上停车。白金海和他爱人一起往车上装货时被公安人员查获。1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王某、张某辨认出参与本案盗窃的白金海。13、证人庄某(白金海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4日4时左右,白金海到屋里喊她帮忙将偷来的圆钢装车。白金海负责将偷来的圆钢从屋里扛出来,庄某负责将圆钢装上车并堆放好。正在这时,警察将他们抓获。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白金海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白金海没有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金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主动要求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红彪审 判 员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刘如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底佳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