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兴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辉,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抢夺罪,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兴辉在恩施龙凤镇、舞阳办事处等地,入户盗窃23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1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1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周家河村丫呼磨组杨某家,盗得黄金项链一条。2、2016年8月13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周家河村周家河组王某2家,盗得人民币30元。3、2016年8月13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村冲天洞组许某家,盗得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000元)、玉手镯一只。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玉手镯,已发还给被害人。4、2016年8月14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吉心村水竹园组刘某家,盗得人民币640元。5、2016年8月15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牌路组廖某家,盗得“永恒之约”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626元)、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74元)。6、2016年8月16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向家街尹某家,盗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012元)、金镶玉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枚、芙蓉王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100元)。7、2016年8月22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鸭子塘村大席场组舒某家,盗得人民币8000元。8、2016年8月22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鸭子塘村落仙洞组谭某家,盗得人民币1500元。9、2016年8月25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拖拉机站组汪某1家,盗得人民币500元。10、2016年8月25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拖拉机站组汪某2家,盗得人民币40元后欲离开时,被汪某2儿子及邻居喻某现场抓住。其退还40元后,趁二人不备逃脱。11、2016年8月26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白甲沟组谢某家,盗得乐视牌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203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一部乐视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元),已发还给被害人。12、2016年8月30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沙河组向某家,盗得人民币29900元。13、2016年9月10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鸭子塘村铁厂组谭某2家,盗得人民币1000元、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60元)。14、2016年9月17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鸭子塘村枇杷树组杨某2家,盗得人民币600元。15、2016年9月18日,黄兴辉来单恩施市龙凤镇三龙坝村大坪组孙某家,盗得人民币14600元。16、2016年9月18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向家街邓某家,盗得人民币1200元、黄金项链一条、芙蓉王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25元)。17、2016年9月22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村林家店组柯某家,盗得人民币1690元、黄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5753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804元)。18、2016年9月26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双堰塘村茂枝坝组段某家,盗得人民币200元。19、2016年9月26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二坡村呙家巷组呙某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离开。20、2016年9月26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仙女洞组谭某3家,盗得人民币5600元。21、2016年9月26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二坡村谭家湾组谭某4家,盗得人民币100元。22、2016年9月27日,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拖拉机站组李某家,盗得人民币2000元。23、2016年9月,黄兴辉来到恩施市龙凤镇三龙坝村瓦渣溪组曾某家,盗得华为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2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王某2、廖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鲁某、喻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首饰购买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告人黄兴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兴辉自愿认罪,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兴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兴辉退赔王某人民币30元、许某人民币3000元、刘某人民币640元、廖某人民币27700元、尹某人民币3112元、舒某人民币8000元、谭某1人民币1500元、汪某人民币500元、谢某人民币1019元、向某人民币29900元、谭某2人民币1260元、杨某人民币600元、孙某人民币14600元、邓某人民币1225元、柯某人民币10247元、段某人民币200元、谭某3人民币5600元、谭某4人民币100元、李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李红艳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