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宽才与被告陈万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才,陈万记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360号原告:陈宽才,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陈万记,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原告陈宽才与被告陈万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宽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才撤诉。审 判 长 彭家让人民陪审员 潘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云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