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张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张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51号原告:刘辉,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张文峰,男,199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张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刘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