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伟峰、孙凤花等与刘进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峰,孙凤花,陆怡好,陆飞帆,刘进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44号原告:陆伟峰,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孙凤花,女,汉族,1950年11月4日生,住长葛市。系陆伟峰之母。原告:陆怡好,女,汉族,2009年12月2日生,住长葛市。系陆伟峰之女。原告:陆飞帆,男,汉族,2002年12月19日生,住长葛市。系陆伟峰之子。法定代理人:陆伟峰,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进召,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路与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440558057(1-1)负责人:罗天友。原告陆伟峰、孙凤花、陆怡好、陆飞帆与被告刘进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峰、孙凤花、陆怡好、陆飞帆撤回对被告刘进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伟峰、孙凤花、陆怡好、陆飞帆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庆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