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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耀武、苏成群、张海刚、苏小伟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江会,李耀武,苏成群,张海刚,苏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江会,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耀武,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襄汾县。被执行人苏成群,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张海刚,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朔州市。被执行人苏小伟,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武江会与李耀武、苏成群、张海刚、苏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劵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张海刚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0万元,未执行8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武江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执6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