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周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周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89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被告:周国忠,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周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