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昆诉钟国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昆,钟国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52号原告:梁昆,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婕,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钟国华,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帅林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梁昆诉被告钟国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昆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昆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409元,由原告梁昆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