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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国彬与袁秀文、卢新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彬,袁秀文,卢新影,杜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547号原告:周国彬,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被告:袁秀文,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被告:卢新影,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被告:杜锰,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彬与被告袁秀文、卢新影、杜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彬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国彬负担450元,退回450元。审 判 长  冷启超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