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与被告王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王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民初1228号原告: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住所地法库县五台子乡五台子村,注册号210124600015685。经营者:周福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王立江,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与被告王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经营者周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饲料货款29445元,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300.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本案被告数次在原告处购买猪饲料,货款共计人民币29445元,但均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2015年11月6日,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欠饲料款29445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0日。若超期还款则每月按拖欠款额的1.5%支付利息,并按月付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如今清偿期早已届满,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王立江未到庭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截止到2015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9445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据,欠周福文饲料款,金额29445元,欠款日期2015年11月6日,还款日期2016年6月10日,赊欠双方协议,欠款人按期还款,若超期每月按拖欠款额的1.5%付给赊款人利息,并按月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欠款经手人签字:王立江。”该欠据上的欠款人王立江的名字由王立江本人签字。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交付饲料的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饲料款294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法库县五台子乡小周饲料商店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王立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 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