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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盼盼、李晶晶、盖冲冲、陈万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盼盼,李晶晶,盖冲冲,陈万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9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盼盼,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浮山县。被执行人:李晶晶,女,汉族,1984年6月29日生,浮山县。被执行人:盖冲冲,男,汉族,1985年8月5日生,浮山县。被执行人:陈万万,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浮山县。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盼盼、李晶晶、盖冲冲、陈万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盼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红旗街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069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