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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香二、张喜、张杰和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二,张喜,张杰,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王香二,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喜,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杰,居民。被执行人: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二、张喜、张杰和被执行人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