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章艳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艳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艳红,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鄱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艳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艳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章艳红到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29-1号“东发数码”店应聘店员工作。同日12时许,被告人章艳红趁另一店员何某外出之机,盗走何放在店内椅子上挎包内的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章艳红已退还何某全部赃款,并于2016年6月18日到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章艳红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7年4月23日在泉州市清濛开发区福兴医院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艳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陈述,证人黄某、陈某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表,以及被告人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艳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艳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艳红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艳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支丁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