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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孙敬位与郭金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3民初5301号原告:杨明桢,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孙允军,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第三人: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国贸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28502E。法定代表人:王乃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桢诉被告孙允军、第三人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杨明桢负担。审 判 长  王长辉人民陪审员  王传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