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孙敬位与郭金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3民初5301号原告:杨明桢,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孙允军,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第三人: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国贸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28502E。法定代表人:王乃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桢诉被告孙允军、第三人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杨明桢负担。审 判 长 王长辉人民陪审员 王传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