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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193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林某,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政府出纳,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生,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以补充证据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