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193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林某,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政府出纳,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生,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以补充证据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