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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研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研永,吕英祥,吕祯祥,吕呈祥,吕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被执行人毕研永,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吕英祥,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祯祥,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吕呈祥,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吕国祥,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研永、吕英祥、吕祯祥、吕呈祥、吕国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