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38号原告: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祥,男,住珲春市。原告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朴哲权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