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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赖国清、王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清,王敏,黄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赖国清,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王敏,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福权,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赖国清与王敏、黄福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敏、黄福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国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敏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福权只有位于钦州市五马路191号丽景天下8号楼2单元1403房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抵押贷款34.3万元,并被本院另两案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敏、黄福权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敏、黄福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赖国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