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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8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8.81元、执行费139.1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将执行款16008.81元划付申请人,执行费已缴交。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84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8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