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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告生、邓三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告生,邓三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告生,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道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4年3月3日被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2001年8月2日被河北省沧州市新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6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1年4月1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原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2015年7月27日因减刑释放),并处罚金1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4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邓三光,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保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淑芬、彭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丁香担任记录,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塘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汝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邓告生携带液压剪等作案工具从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坐的士来到湘潭市电台对面岳塘区板塘乡摇钱村六亩组附近,被告人邓告生翻墙进入一民房院内,后因被该民房主人发觉,随即逃离现场。其后,被告人邓告生翻墙进入被害人曹某住处院内,进而爬窗入户,盗得手机1台、平板电脑1台、现金700余元。2、2016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邓告生伙同被告人邓三光从湘潭市岳塘区霞光西路打的来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附近,步行至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城西街61号楼后,由被告人邓三光负责望风,被告人邓告生爬窗进入某楼即该公司老板唐某办公、休息所用的楼房内,先后盗得浅黄色带有黄褐色花纹石璧1块、仿玉笔筒1个、礼盒装贵州茅台醇酒1盒、圆柱礼盒装MARQUISDESALSES红酒1瓶、750ml装罗马尼干红葡萄酒1瓶、750ml装英美量窖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瓶、500ml装泸州老酒坊白酒2瓶、红色铁盒装正山小钟茶叶1包、铁盒装铁观音茶叶1包。被告人邓告生到案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被盗笔筒系玻璃制品,被盗石壁系大理石雕件。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盗礼盒装贵州茅台醇酒1盒价值为200元、圆柱礼盒装MARQUISDESALSES红酒1瓶价值为239元、750ml装罗马尼干红葡萄酒1瓶价值为198元、750ml装英美量窖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瓶价值为630元、500ml装泸州老酒坊白酒2瓶价值为160元、红色铁盒装正山小钟茶叶1包价值为53元、铁盒装铁观音茶叶1包价值为53元、仿玉笔筒1个价值为363元、大理石雕件1个价值为222元,价值共计2118元。3、2016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邓告生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某房即被害人王某家楼下,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盗得现金20余元。综上,被告人邓告生盗窃作案3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38余元,被告人邓三光盗窃作案1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18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邓三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邓告生系主犯,被告人邓三光系从犯,被告人邓告生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邓告生携带液压剪等作案工具从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坐的士来到湘潭市电台对面岳塘区板塘乡摇钱村六亩组附近,被告人邓告生翻墙进入一民房院内,后因被该民房主人发觉,随即逃离现场。其后,被告人邓告生翻墙进入被害人曹某住处院内,进而爬窗入户,盗得手机1台、平板电脑1台、现金700余元。2、2016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邓告生伙同被告人邓三光从湘潭市岳塘区霞光西路打的来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附近,步行至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城西街61号楼后,由被告人邓三光负责望风,被告人邓告生爬窗进入某楼即该公司老板唐某办公、休息所用的楼房内,先后盗得浅黄色带有黄褐色花纹石璧1块、仿玉笔筒1个、礼盒装贵州茅台醇酒1盒、圆柱礼盒装MARQUISDESALSES红酒1瓶、750ml装罗马尼干红葡萄酒1瓶、750ml装英美量窖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瓶、500ml装泸州老酒坊白酒2瓶、红色铁盒装正山小钟茶叶1包、铁盒装铁观音茶叶1包。被告人邓告生到案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被盗笔筒系玻璃制品,被盗石壁系大理石雕件。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盗礼盒装贵州茅台醇酒1盒价值为200元、圆柱礼盒装MARQUISDESALSES红酒1瓶价值为239元、750ml装罗马尼干红葡萄酒1瓶价值为198元、750ml装英美量窖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瓶价值为630元、500ml装泸州老酒坊白酒2瓶价值为160元、红色铁盒装正山小钟茶叶1包价值为53元、铁盒装铁观音茶叶1包价值为53元、仿玉笔筒1个价值为363元、大理石雕件1个价值为222元,价值共计2118元。3、2016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邓告生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某房即被害人王某家楼下,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盗得现金20余元。综上,被告人邓告生盗窃作案3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38余元,被告人邓三光盗窃作案1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18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邓三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证实本案于2014年8月8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到案情况;3、被害人曹某、王某的陈述,证实财物被盗的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盗窃作案的情况;6、证人罗某、杨某、罗某2、颜某、左某、范某、王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财物被盗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相互辨认的情况;8、对案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9、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部分涉案赃物的情况;10、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告生前科情况;1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符;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邓告生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告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邓告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从犯意的提起,到作案经过,被告人邓三光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邓三光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告生、邓三光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告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保红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人民陪审员  彭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