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伟伟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92号罪犯刘伟伟,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无锡市惠山区,原户籍在无锡市南长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惠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二终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3日至7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刘伟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刘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建议对罪犯刘伟伟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江苏省宜兴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有效,对提请罪犯刘伟伟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伟,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刘伟伟,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02.8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没收财产已全部履行,有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开具的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0209016955)。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居住是新开发小区,目前暂无村(社区)管理,请依法裁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等级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罪犯刘伟伟原居住所在地司法局评估意见,其居住是新开发小区,目前暂无村(社区)管理,缺乏监管条例,故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