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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峰、陈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峰,陈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801号申请人:黄峰,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陈琦海,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峰与被执行人陈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1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