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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周信与被申请人钱万俭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周信,钱万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8民督11号申请人:钱周信,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被申请人:钱万俭,男,1976年9月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人钱周信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钱周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堂叔侄关系。2014年3月8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钱周信借款4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当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钱周信借款6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当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申请人钱周信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未果,因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支付借款10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钱万俭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钱周信借款1000000.00元。申请费4600.00元,由被申请人钱万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