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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88-1号廖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88-1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刑事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市某某支行有个人存款111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市某某支行个人存款1117.46元(账号6228482XXXXX9223112),扣划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28401XXXXX245896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