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继娟、刘静等与王玉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娟,刘静,刘聪,刘连科,王玉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东雯,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994号原告:姜继娟,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刘静,女,汉族,1986年1月5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刘聪,男,汉族,1997年6月29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刘连科,男,汉族,1934年10月7日生,住胶州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玲,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6号阳光泰鼎大厦22层。被告:于东雯,女,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鑫,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继娟、刘静、刘聪、刘连科与被告王玉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东雯、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继娟、刘静、刘聪、刘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