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明生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生,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3行初111号原告马明生,男,1950年2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平,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郝新跃,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该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马雯,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96号。法定代表人武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义、陈新军,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明生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云县交通运输局退休审批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将灌云县交通运输局变更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于次日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金明山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平,被告市人社局的副职负责人邵晓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马雯,第三人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肖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获取了新证据,拟向被告重新申请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明生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