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再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军,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梨树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再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军,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住所:梨树县梨树镇奉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梨树南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德群,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以下简称宏野公司)、一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吉民申11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忽视第三条的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周某为宏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借款经过单位领导班子讨论,也对主管部门交通局进行请示,原审驳回陈军的起诉,无疑是免除了宏野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二)陈军与宏野公司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用途用于宏野公司自身,周某涉嫌犯罪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三)宏野公司的借款主要用于长春黄河路客运站至梨树客运站两辆专线回收,回收费为465万元。线路已经在宏野公司名下,周某的借款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四)陈军基于对宏野公司的信任,将款借出,如果是周某个人借款,不会将如此巨额的血汗钱借给个人。宏野公司辩称,本案处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阶段,应先刑事后民事,一、二审法院驳回陈军的起诉是正确的;二审裁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已经决定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后撤销案件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陈军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剥夺其诉权;现在不能确定本案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也不能确定陈军是否为被害人或参与人,也涉及到相关财产是否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和返还的问题;陈军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是错误的,该条款规定的是涉嫌贪污罪及挪用资金罪,而本案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适用该条款。梨树县交通运输局述称,同意宏野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本案与梨树县交通运输局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一、二审裁定驳回陈军的起诉是正确的。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5)梨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了陈军的起诉。陈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吉03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事实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吉民申11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陈军与宏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因宏野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军借100万元,月利率为3%,时间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该协议书上盖有宏野公司的公章,宏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某及领导成员王某某、焦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陈军在贷款人处签字。2013年4月16日,周某、王某某、焦某某为陈军出具收到100万元的《收条》。2013年8月8日双方将借款期限延至2015年3月15日。梨树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4日下发《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再审认为,陈军与宏野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上盖有宏野公司的公章,并有宏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的签名,同时还有领导成员王某某、焦某某的签字;且周某、王某某、焦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为陈军出具收到上述借款的《收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借款人为宏野公司,实际收款人亦为宏野公司。因此,虽然周某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宏野公司向陈军借款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陈军以宏野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陈军起诉,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 斓审判员 宋立峰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小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