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肖苹、林冰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苹,林冰珏,海峡西岸(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肖苹,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冰珏,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海峡西岸(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莲社,组织机构代码:05837356-3。法定代表人王英阅。申请执行人肖苹与被执行人林冰珏、海峡西岸(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冰珏、海峡西岸(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林冰珏持有的海峡西岸(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9%的股权中的3%股权所有权转移归肖苹所有。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冰珏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8399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诉诉讼费26000元、反诉诉讼费234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