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某、任永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任永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297号申请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德忠。法定代理人:周俊芬。被申请人:任永旗,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永旗名下的鲁G×××××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任永旗名下的鲁G×××××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