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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李白、代双剑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李白,代双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杜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0法定代表人:李白,被执行人:李白,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代双剑,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李白、代双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九轴抛光机1台(型号:M****0﹟)、九轴浮雕拉丝机1台(型号:M****0﹟)、热压机1台(型号B*****8/6)、冷压机1台(型号B*******4)、精度威力刨1台(型号M***0﹟)、平刨机2台(型号4******0)、干燥机2台(型号2*******0)、斜接机5台(型号1***B)、锁边机2台(型号M*************0)、多片锯1台(型号M****B)、打包机2台(型号H****8)、切板机4台、手动叉车4台(型号1*****0)、机动叉车1台(型号P***0)、锅炉1台(型号K****8)、磨刀机1台(型号M***5)、拌料机2台(型号2**B型)、空压机2台(型号V*****7)、全自动旋切机1台】,期限为2年。二、执行人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涡阳县华安木制品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