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45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淑杰与沧州盛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杰,沧州盛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456、471号原告(被告):张淑杰,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军,男,1977年10月21日生,原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明、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沧州盛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智辉,该公司董事长信用代码911309277870176491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被告当庭转账给付原告42384元,余款22616元待原告协助被告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核发手续后再支付,该款暂由法院保管,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核发后,该款归被告沧州盛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张淑杰不再就本次工伤向被告沧州盛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盛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