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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苏守荣与任永华、余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守荣,任永华,余克霞,刘萍,淮南市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256号原告:苏守荣,男,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任永华,女,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余克霞,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萍,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舜耕小区综合楼A栋3层。法定代表人:任永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苏守荣诉被告任永华、余克霞、刘萍、淮南市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守荣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守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4元,依法减半收取2282元,计2282元,由被告任永华、余克霞、刘萍、淮南市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秀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