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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修仕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仕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青岛哈博士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江芸,袁宪玉,牛春花,韩同伸,王文杰,胡军基,仇志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修仕顺。委托代理人唐艳、王桂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代表人范元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启、赵爽明,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哈博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宪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芸,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芸。原审被告袁宪玉。原审被告牛春花。原审被告韩同伸。原审被告王文杰。原审被告胡军基。原审被告仇志新。上诉人修仕顺与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原审被告青岛哈博士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江芸、袁宪玉、韩同伸、牛春花、王文杰、胡军基、仇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修仕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修仕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修仕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