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彭毅与刘文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毅,刘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34号原告彭毅,男,195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文举,男,197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关于彭毅申请执行刘文举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09执434号一案,应执行案款8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均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