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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冯金玲,郭鹏昌,林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约翰逊(AndrewJonathan)被执行人: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范寨镇刘国庄村。法定代表人:冯金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冯金玲,女,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郭鹏昌,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林志国,男,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冯金玲、郭鹏昌、林志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刘俊峰审判员  周怀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瑾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