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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刘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利,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利,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宏君,该公司总经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