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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美丽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丽,王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民初1081号原告:杨美丽。被告:王贺。原告杨美丽与被告王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丽、被告王贺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7年5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9,15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欠原告133,000元,有欠条一张为证,并约定于2016年7月31日还清所有欠款。但期满之后,被告迟迟不肯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贺辩称,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是购买玉石形成的债务关系。原告要求我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当时没有给钱是有原因的。原告未按约定给相应的证书。手镯问过别人,说是人造合成的。其他意见具体见答辩状。本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美丽在条子上半部分书写,载明:“王伟于2016年5月31日拿杨美丽玉器(叁件)1.仔料观音¥55000(伍万伍仟元整)2.俄料手镯¥48000(肆万捌仟元整)3.俄料手镯¥30000共计:壹拾叁万元叁仟元整。”被告王贺在条子的后半部分书写,载明:“于2016年7月31日付清总计壹拾万叁仟元(¥133000)王伟2016年6月12日总计(壹拾叁万叁仟元正)。”另查明,原告杨美丽与被告王贺2016年4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摘录主要内容:“杨美丽:这个我们自己的,苏州名家张海。带证,你之前见过,5.5万,王伟:多大,男的拿行不行,啥料子。杨美丽:挂件。王伟:料子呢。杨美丽:籽料。这个性价比高,名家作品。王伟:有多少克杨美丽:50克左右,想不起来了。王伟:明天能看吗杨美丽:你要看,我叫人拿王伟:如果我觉得可以,我先拿上,5月底之前给你钱,行不行。杨美丽:可以王伟:那你安排好标签证明盒子,好吧。明天啥时间呢杨美丽:我现在在打电话,一会王伟:好我等你回信杨美丽:联系好了,明天我朋友到我家拿上给你打电话,1点左右。王伟:把那个盒子,算了我还是写给你吧。要好一些的盒子,证书,鉴定书,绳子都搞好,好吧。如果没有搞好,我明天拉上他搞好。杨美丽:好的,我同学电话,蒋蕊霞1399999****”。原告杨美丽与被告王贺2016年5月3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摘录主要内容:“王伟:美丽你上午把手镯选好杨美丽:知道了王伟:昨天你留下的那个多少钱杨美丽:那个是3万的,给他看的带黄的是2.3万,有点儿小,王伟:你说贵的那个多少钱杨美丽:今天去给他拿大的王伟:他看上的那个是2.3万吗?杨美丽:那个4.8万我家有一个,好的跟他差不多的61,8口径的3.5万,要不要带上?王伟:两个都带上杨美丽:他前面看的那个也可以啊!后面那个老年人的非让他要那个贵的。王伟:没看上哪个都行东西都在家吗杨美丽:在2万多的要去,别人那拿王伟:那我到你们家去拿吧杨美丽:便宜的大的还没拿呢!只有我自己的在。不过这个3.5的还挺好的。王伟:就拿这两个就行了杨美丽:那2万多的那种拿不拿了?王伟:不拿了杨美丽:好,那我现在在家。王伟:我到楼下给你电话王伟:我到楼下了杨美丽:我在楼下,咋没看见你”。原告杨美丽与被告王贺2016年7月20号微信聊天记录,摘录主要内容:“杨美丽:你看一下,人家已经催的不行了。你快点想办法,……伟哥,你拿的时候是6月底,现在弄了这么长时间,人家催债都快催死我了王伟:最后一次拿你的东西了,我不讲价钱,你就要给我时间,天下没有两个都占的杨美丽:哥啊,所有东西我是按友情价卖给你,没有占你一点便宜,时间是你自己确定好的,我拿人家的东西也是根据你给的时间给人家确定好。你现在怎么能这么说呢我知道你的事没成,我比你还急,为了这点东西,愁死了。我觉得要不然我们就把东西要回来,反正事情他们也没给你弄成。我说的是真心话。你现在难是暂时的,因为你还有底子,我啥都没有就给人家调点货挣点生活费,你还说这样话,真的让人挺难过的。我欠钱拿货给你因为信任你,不是因为赚你的钱,每个人都有难的时候,但是缺钱不能缺人品王伟:不是你说的那个成与不成,送是我的事,给钱也是我的事。你意思我缺人品是吗杨美丽:谁说你了哥啊,人家把我催的我都不好意思出门了,电话都不敢接人家天天发信息说我呢!你当时说6月底我就给人家说6月份一定给。那是发货的人,不是朋友,他们才不讲人情呢!先那两个镯子钱给人家付了,那个观音挂件是董源的可以稍微拖一下。……王伟:要等半个月,政府才有钱给我杨美丽:她又催了,我都要疯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条子、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蒋蕊霞、杨国娟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杨美丽和被告王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贺支付货款1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王贺辩称原告杨美丽未按照约定给予相应的证书以及原告给付自己的是一百支手镯,且手镯系人工合成的,现在要求退还手镯的意见,由于被告王贺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且该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条子可以证实被告王贺承诺2016年7月31日付清货款,而被告王贺未按照约定支付,故对于原告杨美丽要求被告王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150元(2016年7月31日-2017年2月28日)的诉讼请求,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得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74.88元【133,000元×年利率4.35%÷12个月×7个月(2016年8月1日-2017年2月28日)】,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王贺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贺支付原告杨美丽货款133,000元。二、被告王贺支付原告杨美丽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74.88元。上述被告王贺应支付原告的款项共计136,374.8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杨美丽。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71.50元,由被告王贺负担1507.65元,原告杨美丽负担63.85元,余款157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美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