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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爱琴、吴正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琴,吴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徐爱琴,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正祥,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依据2017年04月07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218号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正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正祥在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原信用社濛州分社账户:90×××92的存款27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 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