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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段廷华与郑艳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华,郑艳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31号原告:段廷华,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郑艳华,女,197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段廷华与被告郑艳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段廷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廷华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