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修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修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西县电力局职工,住河北省临西县。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修某在河北银行邢台分行办理卡号为62×××70的信用卡一张,该卡于2016年3月25日因未能偿还当期欠款出现逾期,截止2016年6月28日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3,708.44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29,453.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修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被告人修某于2016年8月2日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修某已全部偿还银行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信用卡审批表,河北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函,还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修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修某于案发后已将所欠本息全部偿还,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及其居住地司法局所作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丽平审 判 员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