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东来与南通澳海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来,南通澳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66号原告:赵东来,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澳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文峰街道果园村社区五组,实际经营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06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662996589。原告赵东来与被告南通澳海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东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来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赵东来负担。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