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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卢紧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60号罪犯卢紧才,男,30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紧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122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卢紧才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卢紧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财产刑履行凭证、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紧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紧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