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何安贩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7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安,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安在本市南明区妇幼保健院门口贩卖毒品给周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3克,并在被告人何安身上收缴到其携带的毒品0.7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收缴到的毒品系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安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何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何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及计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刑事判决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安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琼琼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