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序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813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序军,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序军犯(2016)浙1003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书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序军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受害单位永宁江律师事务所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60元、退赔受害单位建标中医院赃物折价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988元。但被执行人胡序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序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胡序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胡序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序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8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