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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展与刘昆锋、周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展,刘昆锋,周玉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1900号原告:王展,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昆锋,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周玉娇,又名周小姣、周玉姣,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展与被告刘昆锋、周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被告刘昆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玉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昆锋、周玉娇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7年2月4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昆锋、周玉娇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昆峰、周玉娇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份刘昆锋以家庭办事急用钱为由向王展借款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由于刘昆锋急用钱没有出具借条,到2017年2月4日,刘昆锋为王展补写了相关借款手续,同时承诺2017年2月16日还清所有款项。到期后刘昆锋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还款,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昆锋、周玉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刘昆锋、周玉娇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展遂将刘昆锋、周玉娇诉至法院。被告刘昆锋辩称,王展诉状上陈述的不属实,但其愿意退还王展60000元钱。王展实际向刘昆锋支付了61000元,是分两次通过微信支付的,当时王展支付这个钱是让他在郑州找人帮忙变更车牌,由于王展和郑州办理车牌的人不认识,后来事情没有办成,他就于2017年2月4日向王展出具借条,并于出具借条当日向王展退款1000元,打条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周玉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2月4日,刘昆锋向王展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王展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于2017年2月16号还清。借款人:刘昆锋2017.2.4。现王展以刘昆锋、周玉娇不予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刘昆锋、周玉娇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周玉娇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刘昆锋向王展借款有王展的陈述和刘昆锋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庭审时刘昆锋自述愿意偿还该60000元,王展与刘昆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相应地,刘昆锋辩称其与王展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王展催要,刘昆锋应及时返还王展借款60000元。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昆锋、周玉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关于王展要求刘昆锋、周玉娇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2月4日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的主张,由于借条上未明确载明利息,王展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支付利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刘昆锋、周玉娇应按照年利率6%自立案之日(2017年3月8日)向王展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对王展要求刘昆锋、周玉娇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应依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昆锋、周玉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展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由被告刘昆锋、周玉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