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春荣与赵桂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荣与被执行人赵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桂芬协助申请执行刘春荣办理位于抚松县抚松镇育才街50号房屋(房屋原所有权人刘玉发,原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第002X**号,幢号为X-2XX号,建筑面积为71.95平方米)产权过户登记。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抚松县房地产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协助单位已协助办理。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