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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通化县都福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县国土资源局,通化县都福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1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双喜,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职员,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通化县都福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通化县新开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坤晶,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通化县都福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016年10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新开村四组土地建设生产用房办公室(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有退还土地)及药材基地附属棚和门卫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2015年度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土地(生产用房办公室),限3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7.8平方米土地(附属棚和门卫房),限3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8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金额为1850.00元;对非法占用的272.8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金额为1364元,合计32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但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也没有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新建的建筑物。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大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南红阳 关注公众号“”